时间:2018-06-26 10:54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的通知
鲁卫医字〔2017〕37号文件
各市卫生计生委,委属(管)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由其主要执业机构进行核定: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
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二、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严格核定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并向登记机关提交《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表》(附件)及有关资料。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核对医疗机构报送的备案材料,做好美容主诊医师《医师执业证书》的备注页登记、备案信息录入和对社会公示等工作。多机构执业的美容主诊医师,经主要执业机构审核,并经注册机关备注登记后,可在已登记开展相应美容服务项目的其他医疗机构执业。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等要求,对美容外科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对符合相关要求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已登记美容外科专业二级诊疗科目,但尚未登记美容外科分级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尽快要求其完成备案登记;对不符合分级管理要求但登记美容外科专业的,应在校验时取消其美容外科诊疗科目执业登记;增加美容外科专业的医疗机构均须进行美容外科项目备案登记。执业登记机关在登记时应将核准的美容外科分级项目附页,加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章,粘贴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内。美容主诊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不是本医疗机构的,其相关资质不作为该医疗机构申请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的人员配置依据。
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医政医管处。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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